员工更换了住址要不要告诉企业

2020/05/13 16:09

员工更换了住址要不要告诉企业

在员工入职或者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企业都会要求员工将联系方式告诉企业。有的员工对此颇为不解,甚至认为企业打听了过多员工的私人信息,不想将自己的住址等信息告诉企业。还有的员工甚至告诉企业了虚假的联系方式信息。从劳动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首先要说,企业要求员工提供联系方式等信息,这是法律对企业的强制性规定,并非是企业可选择的自主权力。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随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也就是说,企业以职工名册方式记载下员工的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是法律对企业的要求。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并且明确其目的为“备查”。对于“备查”的理解,相信不会有人理解为由企业或员工来“查”。通常理解,“查”应该是政府相关部门的权力,因此“备”则是企业的义务。此外,如果企业不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名册的作用是什么呢?这是为了证明劳动关系在一定时间内的存在。对企业而言,可以了解掌握员工基本信息,便于规范劳动用工。对员工而言,可以作为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对政府行政部门而言,可以加强企业用工管理,为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提供书面证据。当然,职工名册也为企业管理提供了与员工沟通联络的便利。企业的一些涉及员工的通知、决定,可以通过员工提供的联系方式送达给员工。

 

通过以上内容可知,如果员工更换了住址等联系方式,应该及时告诉企业,以便企业更新职工名册的信息,这样既保证企业执行法律的规定,也保证了企业与员工联系的畅通。如果员工更换了住址等却不及时告知企业,按照法律归责的原则,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员工自行承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