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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的同时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吗

2025-06-30


在实践中,存在着劳动者已经到企业上班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有的观点认为这是企业违法情形,并认为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应该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保持一致。这个观点正确吗?

应当说,劳动法确实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这是最理想的状态。而现实中存在大量形成劳动关系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引发了许多争议。为此,劳动合同法在立法时突破了惯常的思维,对现实中的多种情形作了规范。也即修改了劳动法的这项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不完全同步的情况,例如,有的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订立书面了劳动合同,有的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有的在建立劳动关系一段时间之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这三种情形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劳动者与企业就可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表达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愿。但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在企业开始用工时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是现实中最常见的情形。建立劳动关系之时,是劳动者开始在企业的指挥、监督、管理下提供劳动的时间,是计算劳动者工资的起始时间,可以确保劳动关系建立与劳动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一致的。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国家考虑到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实际情况,所给予的一个订立劳动合同的缓冲期。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是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最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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