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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约定试用期的情形有哪些

2025-07-23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事项。但由于试用期可以作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期限,对劳动关系的长期稳定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劳动法律规定在协商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不过,法律规定三种情形下不能约定试用期。

第一种情形是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不能约定试用期。此类合同以某项工作完成作为合同的终止条件,具有较强的临时性和特定性,且工作任务完成时间不确定,难以界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故不适合约定试用期。

第二种情形是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能约定试用期。鉴于此类劳动合同期限较短,若约定试用期会使劳动者在短期内处于不稳定状态,对其权益保护不利,所以不适合约定试用期。

第三种情形是非全日制用工,不能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其工作时间、薪酬支付等具有灵活性,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因此不适合约定试用期、

劳动法律对如何约定试用期规范严格,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则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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