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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
2025-07-31
号外!号外!小编又来敲黑板了,北京市医疗保障局2022年8月19日发布了《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京医保发〔2022〕28号)的文件,根据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提升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负担,调整了本市职工医保有关政策,具体变化如下:
1、自2022年9月1日起,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继续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具体划入标准为:不满70周岁的按100元/月标准划入、70周岁(含)以上的按110元/月标准划入。
大家收到通知后不用着急去银行排队取款,因为2022年9月1日前已经划入医保专用存折的个人账户资金,参保人员后期可以随时支取。
2020年9月1日以后,个人账户资金将专款专用,参保人员不可支取。
2、自2022年12月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规定的相关费用。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应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应备案确定可使用本人个人账户的配偶、父母、子女信息。
备案方法:2022年10月15日起,参保人员可通过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fw.ybj.beijing.gov.cn/hallEnter)、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各区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共济使用备案。
备案成功后,自2022年12月1日起,使用完本人个人账户后,再按备案顺序使用他人个人账户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支付相关费用。
3、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为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本市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缴费、购买本市补充医疗保险,应确保个人账户能足额支付。
4、自2023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以上的,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60%,上不封顶。
5、自2022年度起,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一致,调整为30404元。
以上内容信息量较大,请大家仔细阅读,一切解释口径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官方解释为准!
关键词:北京融德 人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