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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2020-06-17


 

试用期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社会上有观点认为,新入职的员工在试用期间,正处于培训和学习阶段,不能像正常员工那样有效率地工作,为企业创造效益。为了考察新员工,也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企业可以降低新员工试用期间的工资,随便约定个工资数额即可。这个观点符合法律规定吗?

    

劳动合同法对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工资是这样规定的,该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不久后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又细化了该条的规定。该条例第15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那么在试用期间,企业可以按不低于约定工资数额的80%支付员工工资。如果企业与员工没有约定工资待遇,那么员工的试用期工资要根据其所在的岗位来确定,即以不低于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为试用期工资支付标准。也就是说,员工试用期工资的高低要么按劳动合同约定确定,要么按企业的岗位工资标准确定。

    

但是,企业必须遵循的一项法律规定是,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简单讲,无论企业如何确定员工的试用期工资,其最终的数额都必须是等于或高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当然,劳动法律所称的工资是以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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