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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原因导致未签劳动合同单位无需担责
2025-10-16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引发争议,一般都会将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这种情况是有劳动法律依据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是,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并非只在于用人单位,实践中也有非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若将所有未订立劳动合同情形的责任都让用人单位承担,则有悖于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对此种情形予以了规范。
该司法解释规定,因不可抗力、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及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两倍工资。此规则既符合诚信原则,也有利于衡平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上述规定是基于劳动用工的实际现状,比如,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订立劳动合同;从事管理工作、负有订立劳动合同职责的劳动者自己不订立。如果不区分用人单位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存在过错,一概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与当前的用工实际和实质正义要求不符。
因此,当用人单位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比如向劳动者提供了合同文本、通知其签订等,但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因劳动者自身重大过失,比如故意拖延、拒绝签订等非用人单位原因未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同样无需担责。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不应使不诚信者不当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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