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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自动续延不算未签合同

2025-09-28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法还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因存在法定情形应当续延的,那么续延期间由于劳动合同已经期满,是否属于未签劳动合同呢?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应当续延的情形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等。

将于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对此问题做出了规定,即:对于具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应当续延的情形,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工会法第19条规定的任期未届满的,人民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期限依法自动续延,不属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规定的解释是,基于实践中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的现状,劳动合同法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及责任主要赋予了用人单位。但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也确实有非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比如,在劳动合同到期依法自动续延的情况下,就不属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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