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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起算点

2023-04-12


试用期是企业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的事项。根据劳动法律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直接关系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因此其起算和结束时间的确定就非常重要。但是,对于试用期的起算点,劳动合同法却没有明确规定。该法只是规定了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为企业用工之日。那么,试用期的起算点也是用工之日吗?

试用期的起算可有两个方法,一是从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算,二是从企业实际用工之日起算。在实践中,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和实际用工时间的关系有三种可能:一是实际用工的时间和订立劳动合同时间一致;二是实际用工时间晚于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三是实际用工的时间早于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文章中认为,无论实际用工的时间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是否一致,试用期的起算点应当是实际用工的时间。其理由有三:

第一,从时间上看,试用期应与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相一致。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按照这一逻辑关系,试用期也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从实际用工之日起算试用期符合试用期的本意。试用期是企业考察而后决定是否聘用劳动者的一个时间段,既然是在使用中考察,试用期自然应当从使用之日起即用工之日起计算,而仅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并不能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进行实质的考察。

第三,从实际用工的时间起算试用期能够实现企业和劳动者利益的合理平衡。如果以劳动合同订立之日作为试用期起算点,由于此时劳动者还没有参加劳动,有可能会产生至实际用工之日时,试用期就已届满的后果,这就与试用期的本意相违背,对企业显然不公平,也不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秩序。

综上,应当以实际用工之日作为试用期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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