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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

2024-05-30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失去法律效力,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部分条款失去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双方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拟定劳动合同条款时出于自愿,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法律规定的相应标准。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将使劳动关系的一方违背了他们的真实意愿。

第二种情形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公平原则,核心含义就是要求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免除己方法定责任,例如订立“生死病老都与企业无关”等条款即属无效。

第三种情形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在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中,有很多强制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该条款无效。另外,劳动合同的主体、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主体必须合法,即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和劳动者资格。内容必须合法,即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然,劳动合同虽然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但是劳动者已经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其还是应当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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