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可以自愿放弃社保吗
2024/06/13 17:01
在劳动法实务中,有的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会要求员工签订一份自愿放弃参加社保及缴费的承诺书。还有的员工为了少缴社保费以便多拿工资,选择主动给企业交上承诺书,表示放弃社保而要求企业将应缴纳的社保费转成工资支付给自己。这样的做法可以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企业和员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企业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企业和员工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对此,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法第60条规定,企业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还规定,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因此,员工与企业签署自愿不缴纳社保费的协议或者以现金补贴代替社保费缴纳,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属于无效约定。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企业免除自己的法定职责、排除员工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对于员工来说,参加社保并按规定缴费是对自己负责。对于企业来说,依法缴纳社保费,承担企业的法定义务,不仅是为员工负责,也是对企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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