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胜任工作员工调岗需要协商吗

2024/07/04 13:24

在企业的日常管理中,由于生产经营等种种原因,时常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这是法律赋予企业的用工管理自主权。通常情况下,企业调整工作岗位需要与员工进行协商,但如果是员工不胜任工作,那么调整工作岗位还需要协商吗?

员工不胜任工作是指,在企业没有故意提高工作定额的情况下,员工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的情形。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就无法实现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因而企业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则成为必然的举措。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虽然上述规定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但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其工作岗位,属于企业的自主权,并不需要与员工协商。

当然,在员工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下,企业调整其工作岗位并非唯一的处理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也可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以适合工作岗位的要求。如果经过培训,员工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其已不具备在该企业继续工作的职业能力,企业则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对不胜任工作员工进行调岗是否需要协商,劳动法律和国家政策均明确规定,即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属于企业的自主权。因此,由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企业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不属于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范畴,企业可单方作出调整,员工不能以未经协商程序为由拒绝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