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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附随义务有哪些
2024-09-25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关系双方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还有应当履行的义务,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照顾以及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实的附随义务。为了避免双方因履行附随义务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劳动合同法第50条将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予以法定化。这些附随义务包括: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证明又称离职证明书。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其次,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未进行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从职业道德的角度来看,离职员工也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尽可能减少对企业的影响。
第三,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这些文本至少2年时间,以便后续可能的查询和核实。而劳动者应当保存多久劳动合同文本,劳动法律并未做出规定。
由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之一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该法在对附随义务的规定上也体现出了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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