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可以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七种情形

2020/08/05 15:57

员工可以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七种情形

 

员工都希望在遵守法律、关照职工权益的企业工作,但在职业生涯中也难免会遇到“黑心”企业。劳动法律为保护员工权益,在企业存在严重违法的情形下,赋予了员工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即:员工无需向企业预告就可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概括起来,一共有七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企业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员工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企业应尽的义务,这项义务还被劳动合同法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企业对员工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保护措施。

 

第二种情形是,企业没有及时向员工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法律规定,在员工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能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的劳动收入,这也是劳动合同的一项必备条款。

 

第三种情形是,企业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劳动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员工的义务,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主体却是员工和企业。因此,企业不仅要依法承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责任,还要负有代扣代缴本企业员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第四种情形是,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员工的权益。规章制度是由企业制定的旨在保证员工履行劳动义务和享有劳动权利的规则和制度。劳动法律赋予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力,也同时要求其内容和制定程序必须合法。

 

第五种情形是,由于企业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几种情况。该法条同时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种情形是,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企业强迫员工劳动,如把员工非法拘禁在特定的场所,或是通过威胁的方式,强迫员工劳动,甚至限制员工的行动自由,都是严重侵犯员工人身权利的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第七种情形是,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的人身安全。企业不顾及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别是对从事危险作业,如采矿工人,高空作业人员等,在没有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强令员工进行作业的行为,是法律严格禁止的。

 

如果企业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形,员工都可以随时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员工还可以依法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