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与集体合同规定不一致怎么办

2020/09/23 16:02

劳动合同约定与集体合同规定不

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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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劳动合同对某一事项的约定与集体合同对该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应该以劳动合同为准还是以集体合同为准呢?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法律效力的问题,即: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以及劳动法律、法规之间的效力关系。结论是,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集体合同。

 

    如何得出上述结论呢?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55条。该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55条表达了2个法律含义,一是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通常情况下,这个最低标准多是以法规、规章的形式出现,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具有普遍的约束作用。二是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对于签订了集体合同的企业而言,集体合同对于本企业全部劳动合同都具有约束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可以成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如果集体合同中有的内容是单个劳动合同未涉及的,那么这些内容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二是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在其效力范围内是劳动者利益的最低标准,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者利益的规定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这些标准,若低于此标准就由集体合同的规定取而代之。

 

    因此,当劳动合同约定与集体合同规定不一致时,应该执行集体合同的规定。同时,集体合同规定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