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的三种情形

2020/10/14 15:28

 

“加班”的三种情形

章法有度

人们常说的“加班”或者“加班加点”是一种通俗的说法,“加班”的法律用语其实是“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对于“加班”,劳动法律分为了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在工作日“加班”,也常被称为“加点”,即:员工在工作日完成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依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后,由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再安排员工继续工作的情况。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安排员工“加点”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第二种情形是在休息日“加班”。休息日通常是指员工在满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在生产或工作需要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在周休息日“加班”。但劳动法律也规定,企业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加班”后,应当给予员工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简单以加班费替代休息。

 

    第三种情形是在节假日“加班”。在法律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时候,企业安排员工“加班”是比较少见的情形,因为企业需要给予员工比其他“加班”情形更多的补偿。劳动法律允许特殊行业或有不可停顿生产工作需要的企业安排员工在节假日“加班”,但也规定不能以补休替代加班费。

 

    上述三种“加班”情形是在标准工时下的延长工作时间,对于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劳动法律有另外的规定。但无论哪种工时制度下的“加班”,都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第31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何谓“加班”?依法需要满足2个条件,一是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生产任务紧急,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经营的。二是应当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毕竟“加班”需要占用员工的休息时间,需要在知会员工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当然,劳动法律并没有赋予员工百分之百不同意“加班”的权力,一般情况下员工应当接受企业安排的“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