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得拒绝加班的四种情形

2020/10/28 15:59

 

员工不得拒绝加班的四种情形

 
 
 
 
 
 

通常情况下,企业安排员工加班,必须是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还要经过与工会和员工的协商。但是,根据《劳动法》第42条和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7条的规定,遇到下列四种情形,员工不得拒绝企业的加班安排:

 

第一种情形是,当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时,企业安排的加班。

 

第二种情形是,当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时,企业安排的加班。

 

第三种情形是,当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时,企业安排的加班。

 

第四种情形是,当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国家在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时,企业安排的加班。

 

在发生上述四种情形时,企业安排员工加班的行为,不受劳动法律有关加班条件和程序的限制,即企业可以直接安排员工加班,员工不得拒绝,并且加班时间不受每天最多3小时和每月最多36小时的限制,而且可以不经过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当然,在员工完成加班后,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