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何计算加班费

2020/11/04 15:46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何计算加班费

 
 
 
 
 
 

一些企业的工作岗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经过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那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时制是否也存在延长工作时间以及支付加班费的规定呢?

 

首先要理解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这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包括:

 

一是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员工。

 

二是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员工。

 

三是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

 

其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还有延长工作时间吗?答案是有的。具体地说,就是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第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何计算加班费呢?根据规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当按规定支付本人工资标准150%的加班费。

 

那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周六日或法定节假日上班,算加班吗?根据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工作日正好是标准工时制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不算加班,无需给予补休或支付加班费。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属于加班,应依照规定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300%的加班费。此外,如果员工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多出的小时数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照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