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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续延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2026-09-02


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该合同就应该自然终止。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等规定,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种劳动合同法定顺延的情形主要有:

一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是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是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是基层工会的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此外,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

七是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员工进行了专项技术培训的,如果双方约定了服务期,则在服务期未到期、劳动合同先到期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期限需要顺延到服务期届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劳动合同期满出现法定续延的情形,劳动合同便自动续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确认,也不需要通过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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